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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永宁:农民工700余万血汗钱拖欠两年,两级法院判付至今依然

2016-12-29 12:29 | 来源:人民网 |作者:LIXUEJIN| 点击量:

 岁末临近,顺顺利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是很多农民工朋友心底的愿望,也是政府关注的大事。但是,在宁夏永宁县,依旧有两百多位农民工拿不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近日,有网友向记者反映,永宁县一家建筑公司已经拖欠自己的劳务费长达两年之久,虽然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但是已经过了规定的日期,还是没有拿到一分钱。

是劳务公司的问题,还是建筑公司的问题,或者是存在政府不作为的问题?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两院判决书

劳务公司:已拖欠两年,还有700余万未付清

“每年一到过年我就特别想家,老婆和孩子一打电话我只能告诉他们快了,快了,今年一定回家。” 今年是熊鼎友在宁夏讨要工钱的第二个年头,眼看着马上又要临近新年,熊鼎友深深地叹了一口气。

重庆人熊鼎友五年前跟随老乡一起来到宁夏做工,会点木工活的他一直在工地上从事木工的职业。“我已经54岁了,还在这就是想多赚点钱,让家里过的好一点,但是没有想到……”2014年,辛劳了一年的熊鼎友本以为和以前一样,很快就能拿到自己的劳动所得,但是两年过去了,究竟什么时候能拿到这笔钱,熊鼎友也开始迷茫。

“我一年到头就赚这么几万块钱,现在两年过去了,还是没有拿到,全家一家老小全靠我这笔钱过活,最近老父亲生病住院,这对于我来说是笔救命钱啊!”由于一直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为了能尽快得到消息,熊鼎友只能一直守在银川。

“我们承建的工程2014年就已经完工,但是现在已经两年过去了,迟迟没有拿到我们的劳务费,200多位兄弟都在等着这笔钱。”宁夏鸿洲劳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冷传兵告诉记者。

据冷传兵介绍,宁夏鸿洲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于2013年承包了宁夏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第十四项目部(以下简称承建公司)承建的永宁县李俊镇宁化中心村部分建筑的劳务施工。2013年7月10日,劳务公司与承建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单价为每平米450元,同时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过程中,承建公司又将宁化中心村幼儿园2091平方米框架楼工程劳务轻包以每平方米520元的单价发包给劳务公司施工。2014年6月,劳务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2015年3月1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务入工费用10699302元,除去已支付的365万元,仍有7049320元未付,而这一拖欠就是近两年。

随后,鸿洲劳务公司在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拒绝支付劳务费的前提下,多次进行上访,由于拖欠工资的金额过大,永宁县政府建议该劳务公司走诉讼渠道。在经过上诉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判决劳务公司胜诉,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共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对劳务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0月20日,我拿到了高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中写到支持中院的原判。我以为纠缠了我两年的事情终于可以解决,我的兄弟们也终于可以拿到自己劳动所得。但是现在已经过去近两个月时间,被告还是拒不执行,目前没有见到一分钱。这眼看着又要过年了,让我怎么给兄弟们交代!” 冷传兵焦虑地说。

 

银川市中院判决结果

欠薪公司存在违法挂靠行为

在银川市中院和宁夏高院的判决书中,记者发现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第十四项目部与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是否存在挂靠关系成为焦点。

共合公司及其永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开庭时表示未设立第十四项目部,且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所加盖的印章属第十四项目部负责人王某某私刻,是否对外以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的名义施工并不知情。

但在永宁县信访督办局出具的《证明》中载明,永宁分公司负责人承认十四项目部为该公司的项目部。加之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提交的与王某某结算的结算单中载明永宁分公司将工程款中1.5%作为企业管理费扣除,因此银川市中院与宁夏高院均认定永宁分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为承包实为挂靠,被告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对王常青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国胜介绍,本案中王某某不具备建筑相关资质且有给永宁分公司支付企业管理费的行为,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明确了属于挂靠的八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存在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因此法院的认定并没有错。

张国胜律师表示,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表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但是从开始建设到完工的一年时间里,该县住建主管部门是否真正起到了监管作用,对“十四项目部”采取行政管理措施也存有疑点。

截止到记者发稿前,未能联系到永宁县住建局局长。

 

 

宁夏高院判决结果

永宁县政府:已按合同约定比例付款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李俊镇宁化中心村位于镇区以西10公里处,许黄公路北侧,交通便利。该中心村集中了原西邵村、宁化村村民,共计1461户5795人,占地面积410亩,属于集中安置房。在永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显示,该中心村为永宁县2014年的重点项目,总投资34200万元,资金来源为永宁县财政资金,住建局为该项目的包抓单位。

2016年1月,永宁县住建局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希望可以协助中院将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在该局到期债权7049320元予以冻结,停止支付。那么,这笔钱是否已经冻结了呢?住建局报账员白莉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目前为止住建局还欠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5%的质保金,其余已经付清,但是现在财力紧张没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要来了钱我们肯定先给法院执行的优先付款。”白莉说。

但是,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却得到了不一样的答案。

永宁县分管住建局的副县长杨锋告诉记者,按照以前永宁县的代建模式,将以“433”的比例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即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今年是第二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70%的款项,近期还没有付钱的打算,剩余的30%只能等明年。”当记者询问是否会考虑从剩余的30%款项中直接扣除拖欠的七百余万元,杨县长表示还未考虑过这个计划,即便是有也要等到明年下半年。

记者联系到了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经理杨浩,但该负责人以“工作忙碌”为由暂不接受记者的采访,究竟永宁县欠该公司多少钱目前成为了未知数。

 

高院判决书中写到,共合公司永宁分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为挂靠关系正确

律师:拒不清欠工资可列入失信黑名单

2016年10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银川市中院的原判。但截止到记者发稿之日,该案被告王某某、共合公司及其永宁分公司依旧未付款。

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农民工工作站负责人李群律师建议,劳务公司现在应该向法院积极申请执行,在法院查明公司的所有财产后,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果查明该公司有财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将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直接影响下一年度的招投标,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链接:

在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发布的《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提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12月5日,宁夏召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宁夏将在春节前持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春节前政府投资项目无拖欠,非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

宁夏今年下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银行、工商、税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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